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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

    2023.09.16 | admin | 7次围观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3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 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 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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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A、B、D
    本题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甲、乙、丙三人对各出资4万元合建的三层楼为按份共有关系,其各自共有的份额为小楼的1/3,而非三层中的任何之一层。乙出卖其所居住的第二层并非是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是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必须取得占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甲、丙均反对,故此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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